天津高院发布《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作者:匿名 来源:企业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06
原标题:天津高院发布《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问题的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涉及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为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进建筑市场身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全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等涉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融合天津法院审判实际,2020年12月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4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现会议纪要如下:
1 . 【 发包人的确认】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第24条规定的“发包人”,是指工程建设方或者业主,不包括多层转包、分包关系下的转包人、分包人。
2 . 【 催促发包人缴纳工程价款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纠纷案件中,当事人 可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依法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1)与发包人订立合法有效地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依据合约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2)借出总承包人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参照施工合同誓约催促发包人缴纳工程价款;
(3)与发包人没有必要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可通过驳回代位权之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5)与总承包人订立合法有效地劳务分包合约的分包人,可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催促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3 . 【 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发包人缴纳工程价款的责任范围, 应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为限。
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结算的,可根据结算情况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数额。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未结算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获取初步证据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价款为由抗辩的,应获取适当证据予以证明。
审判中,应根据当事人获取的证据,查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价款以及欠付数额,不宜未经审理查明直接裁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 . 【 优先受偿权的认定】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拥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 与发包人议定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应在查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约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认定。
5 . 【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及例外】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催促工程价款就该装饰翻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予以反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工程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3)发包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
6 . 【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优先受偿】 发包人 未依法归还从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催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予以反对。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起计算。
7 . 【 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为准】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 为准点,区分以下情形确认:
(1)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为准点。
(2)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或者竣工结算文件依约视为发包人认可的,以交付之日或者递交完工承销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给,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3)施工合约中止或者中止遵守,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双方同意的,以双方誓约的工程价款缴纳时间作为为准点。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缴纳事宜达成合意,但工程已交付给的,以交付给之日作为为准点;工程未交付给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4)施工合约被确认违宪,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考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时间确认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为准点。
8 . 【 甲指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 发包人指令总承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特定分包人施工,又以该分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责任的,应该 在查明质量问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罪过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认各方的责任比例。
9 . 【 农村自建房屋】 依据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村自建房屋中 二层以下(含二层)住宅,归属于“农民自辟低层住宅”,不不受建筑法调整。审判中,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适当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约无效的,不予支持。
10 . 【 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属于委托合同, 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委托监理合同再次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有关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处理。
【来源:审判研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约违宪,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催促参照合约誓约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反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裁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约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催促装饰翻新工程价款就该装饰翻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会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翻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该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继续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继续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http://www.sohu.com/a/440584088_800348回到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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