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诉苏廷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国法院网
作者:匿名 来源:企业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0-05-22
2020-05-08 21:34:2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街道五一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一村委会)与苏廷祥签定一份《草原承包合同书》,将草原104亩发包给苏廷祥,期限30年,收取承包费7020元。2007年2月6日,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黑龙江省讷河市雨亭国家湿地公园被列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苏廷祥总承包的草原包括在内。2019年2月1日,讷河市自然资源局对五一村委会印发通知,要求其将包含湿地的发包合约中止、迁出承包户,恢复土地原始地貌,作好湿地环境保护。五一村委会诉至法院,拒绝中止《草原承包合同书》,苏廷祥迁离湿地。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指出,《草原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合同遵守过程中,因案牵涉地块被划入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客观情况再次发生了当事人在议定合同时无法意识到的、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根本性变化,合约目的无法构建,予以解除。五一村委会不应将剩下期限的承包费退还给苏廷祥。苏廷祥应迁离湿地,其因迁出湿地受有损失的,可自行主张。一审判决,中止《草原承包合同书》,五一村委会退还苏廷祥土地承包费2250元,苏廷祥迁离湿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由草原承包合同纠纷。国家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积极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予维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具有显著的生态、文化、美学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耕种、捕捞、土堆、取水、排污、喂食。案涉《草原承包合同》牵涉草地被划入国家湿地公园范围,继续履行将违背法律规定,毁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在确认合约中止、发包人归还剩下承包费、承包人迁出湿地的同时,释明承包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自行主张,兼顾了当事人合法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类案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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