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匿名 来源:企业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4-04
(来源:江门国土资源)
原标题: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伐 缴 土 地 公 勒令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6号文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植物种的集体土地16.4304公顷 (其中,林地8.3621公顷,养殖水面4.6305公顷,其他农用地3.0141公顷,未利用地0.4237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430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94.1187万元/公顷计算出来(不含土地补偿费、移往退休金),合共3189.447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17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冯惠泉,联系电话:3582221)办理征地、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不尽相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涉及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判(14)〔2021﹞1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税土地批准后文件
附件2:征税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行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公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3月19日
征伐 收 土 地 公 勒令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1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16号文批准后,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091公顷 (其中,耕地0.1250公顷,林地0.2974公顷,养殖水面1.55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1公顷),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收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0091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约按193.2579万元/公顷计算(不含土地补偿费、移往补助费),合共388.274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注册: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1年4月17日前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冯惠泉,联系电话:35822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不尽相同。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涉及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期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16号文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税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税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行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3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判(14)〔2021﹞16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6.0067公顷改以建设用地,用于未利用地0.4237公顷,并办理征税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方位: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地段。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4304公顷(其中,林地8.3621公顷,养殖水面4.6305公顷,其他农用地3.0141公顷,未利用地0.4237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寄居建〔2018〕1号)、《发送省劳动确保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税土地补偿移往还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移往补助费综合折算194.1187万元/公顷。
2.留任地按省留用地涉及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确保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可分)筑物的征地和移往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税土地补偿移往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人判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行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3月1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3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判(14)〔2021﹞16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植物种的集体农用地2.0091公顷改以建设用地,并办理征税为国有土地申请,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税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17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2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税土地位置: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村地段。
四、被征税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合作经济社植物种的集体土地2.0091公顷(其中,耕地0.1250公顷,林地0.2974公顷,养殖水面1.55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关于印发蓬江区土地征税储备补偿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住建〔2018〕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确保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放〔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移往还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移往补助费综合折算193.2579万元/公顷。
2.留任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确保按有关文件继续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可分)筑物的拆迁和移往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税土地补偿移往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判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的组织实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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