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西宁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影响
作者:匿名 来源:企业拆迁律师网 日期:2021-01-08
根据《征补条例》第26条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认的签约期限内约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征税补偿要求,即征收补偿方案确认的签下期限届满之日系征税补偿决定可做出之时。
但是,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警告各位朋友,《征补条例》对如何确定签下期限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补偿方案确认的签约期限有可能短于征收要求的复议或控告期限,即作出征收补偿要求之时征税要求可能尚不具有执行力。
史律师认为,在此时,无法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应等待征收决定驳回和诉讼期限的期满。在征税要求执行力不确认的情况下,无法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做出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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